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报告;
压力测试安排;
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
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
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
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报告;
压力测试安排;
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
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
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