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2012年)

发布机关 银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推进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 (二) 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银监会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资本工具… (三) 坚持先探索、后推广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广泛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的发行经验,并结合自身发展的现实特点,积极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在不断总结发行经验、培育市场投资主…

二、 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一) 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 2. 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3. 若对因减记导致的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应采取普通股的形式立即支付。 (二) 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 1.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转股可采取全额转股或部分转股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 2. 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全额转为普通股。 3. 商业银行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应事前获得必要的授权,确保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能立即按合同约定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三) 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

三、 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机制

(一) 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 (二) 明确工作流程,不断完善资本工具的发行机制 (三) 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资本工具持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