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银团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牵头行或者代理行未按照合同履行贷款调查、管理职责的;

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团贷款合同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