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担保物管理、账户管理、贷款归集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