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