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年)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二十六条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