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年) (十七)
(十七)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整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利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可得交易信息,向客户完整、准确展示交易信息,收到的交易信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审慎评估并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并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国别、境内外交易标识、交易地点(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商户名称及类别等真实反映交易场景的必要信息。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采取脱敏等方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