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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将企业从准入公告名单中剔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须提前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 2. 商品极板销售记录报表 3. 商品极板采购记录报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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