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已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随意变更受委托的企业,需要变更的应向铁道部重新提出申请;变更产品关键部件或器材生产企业的,需向铁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