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生产地点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