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由软件和硬件组成的系统设备,生产其软件和硬件的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