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七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