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授权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铁办〔2002〕35号)、《关于授权郑州等铁路局对六个合资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铁办函〔2003〕425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