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