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