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