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