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