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