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