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一百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