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