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