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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第八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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