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 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2011年1月8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