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