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托运人的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承运前取消运输;
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由于押运人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