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