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和信息存取权,按工作需要原则授予,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