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重要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对外联网或提供服务时,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应当报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