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 重要部门的计算机机房应当制定严格的出入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不得接触和使用信息处理设备和媒体。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