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国家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国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本地区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