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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境外铁路机车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在境内使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尚未签订协议的,应当经国家铁路局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制式无线电台(站),是指固定设置在铁路机车上、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国家铁路局应当将年度实施许可情况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铁路行业其他相关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公布的《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无管〔199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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