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结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共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