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