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