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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需要提升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查控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其他进站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 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随旅客列车运输包裹的安全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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