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