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告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