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应当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 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的场所实施。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