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