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一章 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一条 第一章 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 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一章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