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严格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企业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