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严禁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接管单位。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