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铁道部有关工作人员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