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