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