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经考核合格、且与铁路专业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