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