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资格。